新北市土城區家暴男謝文雄涉嫌持廚刀、球棒,當街殺害張姓妻子和小姨子,遭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依2個殺人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逃過一死。日前判決全文出爐輿論譁然,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對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的解釋及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全案整體犯罪情節,已依法提起上訴,
新北檢表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原判決,將謝文雄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逐項切割檢驗,使全案的預謀、犯罪手段及犯罪結果均未獲應有評價。如預謀部分,謝男自去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一日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但原判決卻要求檢方須證明謝男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意涵。
其次就犯罪手段,謝男駕車衝撞騎機車的死者姊妹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而將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解釋亦屬過度限縮。
就犯罪結果而論,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但「多人」的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可從刑法第51條第1款「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
況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二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二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的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盡相符。
至於謝文雄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新北檢表示,謝男在審理中曾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死者姊妹外,明顯還包括岳父、岳母2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的量刑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他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此部分仍有再予審究必要。此外,謝男作案時用於衝撞死者機車的休旅車,原判決也漏未宣告沒收,因此也一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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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殺妻、小姨子凶嫌逃死,檢認法官「3人才是多人」過度解釋提上訴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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