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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犯闖宅屋主求償國賠遭駁回嘉義地院判嫌犯要賠償14萬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2024 年發生通緝犯脫逃案,曾嫌利用用餐解銬之際脫逃潛入民宅行竊並盜走小客車,失主黃女等人以身心受創患上恐慌症,對曾嫌提告賠償也對警局提告國賠。嘉義地院認為警方解銬供人犯用餐屬於裁量權,且嫌犯脫逃後行竊屬偶發事件,與警方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警局免賠,僅曾男須賠償14萬餘元。可上訴。2024年8月13日上午,曾男因通緝被捕並帶往水上分局,卻在同日下午1時35分許,利用用餐解開手銬之際趁隙脫逃。曾男脫逃後逃至黃女位於嘉義縣水上鄉的住處,先攀爬圍牆進入屋內,徒手竊取神像上的9面金牌及車輛鑰匙,隨後駕駛黃所有的自小客車離去。黃女當時透過手機查看監視器發現有人闖入,因害怕先躲在房間觀察,見曾男準備駕車逃離時追出卻不慎重摔,受有膝蓋、大腿及腰椎等多處挫傷。黃女表示,曾男入侵住宅行竊嚴重侵害住居安寧,使其至今獨自在家仍感恐懼,並經醫師診斷患有恐慌症,且追捕過程導致舊疾復發需住院手術。並主張,因警方疏忽縱放嫌犯,導致身心受創,車子受損、轉賣價格低於行情,所造成的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車輛損失,除向曾男求償,同時聲請國賠,嘉義縣警察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曾男表示,他並未直接傷害黃女,是對方自行跌倒受傷,且目前在監執行無經濟來源,認為賠償金額過高。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曾男逾越牆垣侵入住宅,不法侵害黃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判賠精神慰撫金10萬元。車輛損害部分,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曾男駕車時碰撞花盆並棄車於草叢,經零件折舊計算後,判處曾男賠償車輛損失4萬9150元 。針對國家賠償部分,法官表示,員警對是否使用警銬具有裁量權,曾男脫逃後行竊屬於偶發事件。法官認為,黃女受傷與精神問題受多重因素影響,與警員解銬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嘉義縣警察局無需負擔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