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對著檳榔攤咆哮,員警到場處理後進行保護管束將吳壓制在地,吳休克昏迷送醫9天死亡。家屬提國賠訴訟,向警方求償659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吳當時行為異常,員警處置有其必要,駁回家屬上訴案,判決警方免賠。可上訴。
吳的家屬提告主張,2020年3月2日下午4時許,吳在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某檳榔店內咆哮,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員警並無以強制力壓制吳的必要,卻先以辣椒水噴吳,並將吳壓制在地、雙手反銬在背後。
家屬指控,吳被壓制後已無反抗能力,員警是或坐、或跪重壓在吳的頭、頸、肩、背、腰、臀及腿部10分鐘,造成吳當場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還因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死亡,員警執行職務的過失行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要求賠償659萬1498元,一審法官駁回聲請案。
二審高院審理認為,吳案發時情緒激動精神異常,拒絕配合警方勸導離開,檳榔攤內有檳榔刀、煙灰缸等足供攻擊器具之物品,警方如不即時控制吳,有危及店家、員警及吳自身生命、身體之虞,員警在對吳告知實施保護管束後,對吳臉部噴灑辣椒水及施以管束上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法院函詢台大醫院後查證吳的死因,醫院鑑定報告指出,警察對吳噴灑辣椒水,與吳發生休克失去意識昏迷、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沒有因果關係,難以認定警方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其發生故意或過失行為,仍判決警方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