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建設公司童姓負責人,不滿馬姓男子持公司開出的450萬元支票前來更改發票日期,竟直接用碎紙機銷毀支票。嘉義地院二審認定,童男當時是在處理公司支票事務,改判公司與童男應連帶賠償450萬元及利息。
判決記載,這張450萬元支票由該建設公司開立,童男為公司負責人,原先將支票交給李姓男子,李男再交給馬男作為借款擔保;馬男先前曾陸續匯款給李男,雙方有資金往來。
馬男主張,童男曾代表公司要求他暫時不要向銀行提示支票,並約定更改發票日期及用印。2025年3月19日下午2時許,馬男帶著支票到建設公司處理,將支票交給童男後,童男卻以碎紙機將支票碎掉,導致馬男無法提示支票及行使票據權利。
一審認定童男侵害馬男票據債權,判賠450萬元,但認為童男因不滿馬男前來更改日期,一時氣憤銷毀支票,屬個人行為,因此建設公司不必連帶賠償。馬男不服上訴;童男也提起附帶上訴,主張李男已償還部分借款,賠償金額不應以支票面額計算。
二審認為,這張支票是無記名支票,馬男與建設公司並非直接前後手,建設公司不能以李男已償還部分債務為由對抗馬男。馬男原可持支票向公司請求支付450萬元,因支票遭銷毀而喪失權利,所受損害即為450萬元。
合議庭並認定,事發地點在建設公司,童男以公司負責人身分接洽,處理的也是公司簽發支票,與執行公司業務密切相關,不能因童男一時氣憤碎掉支票,就切割為私人行為,因此改判公司與童男連帶賠償450萬元,並計利息;童男附帶上訴則遭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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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萬支票直接丟碎紙機!嘉義建商負責人一氣之下公司也得賠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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