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一名男子酒駕騎車撞傷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罰6萬7500元,且不得考機車駕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料男子拖欠不繳罰款,全案移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發現男子有工作,隨即扣薪,男子得知後怕工作受影響,立馬一次繳清積欠4年多的罰鍰。
該名男子酒駕車禍發生在2022年7月某日深夜,該名男子遲不繳納罰鍰6萬7500元,屏東分署接獲案件後,通知該男子應在指定期日到場繳納獲說明,但卻置之不理。
承辦書記官對男子名下存款扣押,仍不足清償,發現該名男子投保單位,有工作,承辦書記官決定發文對男子名下薪資債權扣押,男子知道薪資被扣押後,怕工作受到影響,馬上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交通違規欠款。
屏東分署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屏東分署表示,針對惡意欠繳交通違規罰鍰的義務人採取強力執行措施,以確保社會大眾的用路安全,並呼籲民眾收到執行分署通知時,應主動到場配合調查或辦理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