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嫌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罪,判處柯文哲應執行17年徒刑。北檢認為,原判決未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行賄柯文哲新台幣1500萬元等列入量刑審酌的事實基礎,有量刑過輕之虞,在上訴期限前夕,台北地檢署今天(30日)正式提起上訴。
北檢今天針對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被告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對於被告彭振聲、邵琇佩被判緩刑部分,均不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政治獻金案,今年3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柯文哲被控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賄賂部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另外,沈慶京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判刑4年6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前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前北市都委會執行祕書邵琇佩判刑1年3月,緩刑3年;前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判刑2年4月;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應曉薇顧問吳順民、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獲判無罪。
北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貪污罪部分。就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於民國111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部分,致犯罪事實的論述及量刑的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就收賄罪部分,原判決就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的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指出,工作簿的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據。工作簿為被告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的1600萬元,與該工作簿的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
北檢表示,本案柯文哲收賄及被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該工作簿所載的1500萬元,總額共計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才符合真實。
北檢認為,原判決就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部分,未將沈慶京交付柯文哲的1500萬元賄款,以及沈慶京、柯文哲於111年2月間,共同向產發局施壓盡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請求等節認定為犯罪事實,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的事實基礎。加上1500萬元的金額遠高於原判決認定的210萬元賄款,則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沈慶京確有量刑過輕之虞。
另外,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公益侵占罪部分,北檢認為三人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屬政治獻金性質的金錢及政治獻金剩餘款,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該金額的意義不僅在於侵害財產法益,更侵蝕政治獻金制度的公信力,屬高度公共性法益的侵害,其不法內涵顯著高於一般侵占案件。原判決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損害予以充分加重評價,致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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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涉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一審判17年北檢提上訴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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