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閃兵爭議不斷,陳姓男子赴美國就讀醫學院,成功當上醫生,卻不顧區公所發函催他回國當兵,直到卅六歲除役才馬上回國,被依妨害兵役條例起訴;法院認為,陳男以私人事由逃避兵役,又因職涯需求一除役就回台,法治觀念偏差,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
法院指出,陳男是受高等教育、具相當專業智識之人,家庭經濟狀況良好,並無難以返台服役情事,卻以私人事由逃避役期,漠視法令規定,動機實屬可議,法治觀念偏差。
據調查,陳男二○一三年八月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台中市南屯區公所二○一八年函催他六個月內回國接受徵兵、接受體檢,相關函文送達陳家,陳均未回國,導致不能接受徵兵,市政府函送偵辦。
陳男直到卅六歲除役年齡才回台,檢方偵查時,發現陳男自二○○六年起,每隔二年都回國,每次停留一、二個月,大可盡憲法義務服完兵役,為何未依通知回國?陳男辯稱,因醫學院學業不能中斷。
台中地院審酌,陳男是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義務,卻經核准出國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妨害兵役管理、公平性,更損及國防動員兵力。
法院調查,陳男除役日為二○二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二○二六年三月十二日回台,他供稱自己二○○六年十月去美國,剛好拿到綠卡去那邊就學,滯留約廿年,已於二○二一年完成醫學院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