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阿華」和未成年少女交往期間,竟在雙方視訊時偷偷以電腦截圖少女裸露身體的照片,之後不滿少女提分手且疏遠他,竟到少女就讀學校的圖書館門口威脅少女與他說話,否則要公開裸照。少女心生畏懼提告,法院認定阿華無故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又恐嚇未成年,各判有期徒刑6月及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兩罪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
犯罪事實指出,阿華曾與該名少女於2024年4月至10月間交往,阿華明知對方是未成年少女,竟基於無故製造少年性影像之犯意,在交往期間與少女以電話視訊通話時,在少女脫掉衣物裸露全身時,竟偷偷以電腦螢幕截圖功能擷取裸照,並存在手機內。
未料阿華後續不滿少女提分手與疏遠,竟基於成年人對少年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2024年10月某日在少女就讀的桃園市某學校圖書館門口,拿著當初截圖的少女裸照向少女恫稱:若不與他談話,則要散布性影像等語,少女聽聞後心生恐懼。
不僅如此,阿華在要脅要散布裸照之前,還曾經尾隨少女、傳訊騷擾,甚至在少女明確表達不想跟他說話後躲進學校教室內,阿華一路追進教室找他、在場叫囂等,跟騷行徑宛如恐怖前男友。
少女心生恐懼報案後,阿華到案坦承犯行,法官認定阿華雖對不知情的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但未有脅迫與其他營利意圖等,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無故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議處;至於恐嚇兒少觸犯刑法第30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成年人對少年恐嚇危安罪,應分論併罰。
法官量刑審酌,阿華犯案時甫滿18歲,年紀尚輕、血氣方剛,思慮未臻成熟,雖明知被害人為17歲少女,並趁對方不知情時偷截圖裸照,戕害對方人格發展,但當時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阿華截圖僅單純留作紀念,性影像僅有1件未曾外流。
阿華在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少女也撤回告訴,法院經整體綜合評價犯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其刑。至於阿華觸犯成年人對少年恐嚇危安罪,也考量雙方已達成達成調解、撤告等,且無刑事前科等情形,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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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偷拍少女裸照!桃園男子不滿被分手恐嚇散布私密照下場出爐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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