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蔡姓年輕法官和已婚蘇姓女法官助理婚外情,士林地院去年判2人應給付蘇的先生、張姓律師50萬元;張再向台中地院提告,主張蔡、蘇持續交往,蘇常去旁聽蔡開庭、到法官宿舍過夜,求償60萬元,中院審酌,張憑蘇IG截圖臆測,其餘聲請調查證據因摸索證明不准許,判處駁回,可上訴。
張姓律師指出,他和蘇女2024年7月7日結婚,2025年8月2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蔡男、蘇女自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6月19日侵害其配偶權部分,經士林地院判2人應給付他50萬元確定。
張再向台中地院提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蔡、蘇仍在2025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間,持續交往並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如到多間餐廳出遊約會,還到蔡的法官宿舍內過夜,相關行為破壞他和蘇女夫妻間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侵害配偶權甚巨,再對蔡、蘇求償60萬元
蔡、蘇抗辯稱,2人2025年6月7日就因蔡和異性友人相處細故,因缺乏安全感等原因分手,前案是基於訴訟經濟,才自認張主張侵權等事,但2人分手後因共同飼養寵物、共同涉訟而仍有聯繫、聚餐,未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2025年8月12日蘇在士林工作地,沒到蔡的法官宿舍。
台中地院查,根據張律師提出的IG限時動態截圖,蔡、蘇並無逾越男女分際,僅屬公開場合聚餐,無不正當交往;另張稱蘇到蔡的宿舍,根據蘇8月12日的IG限時動態是4張照片組圖,主角為貓咪,無從推測拍攝時間是8月12日,當天蘇女在北部工作也有差勤資料。
中院認為,張以蘇的IG截圖就臆測她當天到蔡宿舍獨處過夜,又未提出其他事證,難以採信。
另張也主張調閱法官宿舍電梯監視器畫面,且依台中地院法警敘述蘇女時常會於平日旁聽蔡開庭過程,可證蘇從台北赴台中,絕非僅單純旁聽蔡開庭,可認蘇會去蔡宿舍過夜,以達偷約會目的。
中院說,張男聲請以上調查證據,顯是打算從中獲得新事實、新證據的「摸索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應禁止摸索證明,認定張聲請不合法、無調查必要,認定張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