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少年與林姓少年和朋友共5人分別騎3輛機車雙載,在屏東縣鹽埔漁港周圍,邊騎車邊丟沖天炮,沖天炮的火花碎屑飛到船筏內引發船筏火警,船主人黎男提告蔡男、林男與其監護人連帶賠償修船筏費用30萬元,一審屏東地院潮州簡易庭判要賠,蔡男、林男與其監護人不服上訴,二審屏東地院審理,火災原因與沖天炮有關,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發生在2020年10月3日傍晚5時半,蔡姓少年與林姓少年與朋友共5人騎3輛機車雙載後,在鹽埔漁港邊騎車邊放沖天炮,沖天炮飛到停在港邊的船筏,造成船筏起火,漁船主人黎男花30多萬元修繕,包括工資17萬9400元,零件12萬600元,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蔡姓少年與林姓少年與其監護人連帶賠償30萬元。
屏東地院潮州簡易庭一審時,判決少年與其監護人要賠30萬元,少年與其監護人不服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審理,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少年施放沖天炮距離與遭火燒船筏距離在射程範圍內,認定少年丟沖天炮火花碎屑飛到漁船上。少年辯稱沖天炮引爆點在馬路上,距離船筏50公尺遠,無法證明沖天炮飛到船筏。
判決指出,根據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容,起火點船筏右舷道中間部位甲板(漁網)附近,起火原因研判,起火處附近沒有放置化學品與自燃性物質,根據附近監視器畫面,3輛機車沿船筏南側港區道路繞行,3輛機車中其中1輛竄出爆竹施放火光後,爆竹火光路徑是往船筏方向,過沒多久,船筏右舷附近有明顯火光冒出。
消防局火調科勘查起火處鄰近碼頭邊,沒有門禁、保全等阻隔,根據船筏冒出火光時間,顯示爆竹施放後,位經阻隔,掉落在起火處附近漁網上,造成漁網燒熔後起火,現場未發現其他火源,研判施放爆竹不慎引燃漁網,造成火災可能性最大。
判決指出,火災原因是少年放沖天炮,導致火花碎屑飛射道船筏引燃物品所致,船主請求賠償30萬元,依法有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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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邊騎車放沖天炮火花飛進船筏燒起來!少年判賠30萬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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