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高中陳姓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長、代課老師約女學生單獨餐敘,要求女學生穿「開高衩」長裙赴約,被控撫摸女學生胸部、下體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陳被法辦不認罪,台北地院審理,採被害人說法,判陳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陳2024年4月2日18時約被害女學生在台北市「華山町」餐酒館聚餐,用餐完畢,2人在華山大草原石椅區聊天,陳先表示想抱抱女學生知道體重有多重,將女學生抱坐在大腿上,以手撫摸她胸部、隔著內褲摸她的下體,還伸出舌頭親吻女學生嘴唇,女學生父親提告。
陳坦承與女學生約會、聊天,但否認猥褻。他辯稱,女學生私下都會叫他「爸爸」,當時是與女學生討論生涯規劃,有取得女學生同意之後,才輕觸她的大腿刺青部分、再輕點她的嘴唇。
女學生證稱,她於2024年2月發生車禍,陳說要請吃豬腳麵線改運,後改成餐酒館,她當天是穿著開衩到大腿的黑色長裙赴約,穿著打扮是陳要求的,陳猥褻後,她回家馬上刷牙,然後一直洗手、洗澡,關在房間裡面哭。
法院調查,女學生2024年4月8日案發後傳訊息給陳「…我覺得那天你摸我胸部屁股跟一些私密部位還親我,說真的,很不舒服,我把你當乾爸爸,我沒有想到你會這樣」,陳回傳「不是那想那樣」、「…我會審視自己哪裡有過失…」,證明陳犯行。
判決書指出,陳未能謹守師生分際,私下邀約女學生為強制猥褻行為,審酌陳大學畢業、月收入、已婚、無須扶養他人等,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