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應該是闔家團圓的農曆年,竟成未成年少女的噩夢。宜蘭一名男子趁111年春節期間,對返鄉拜年的親姪女,兩度伸出狼爪猥褻。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明知姪女未滿14歲,卻連續兩天利用獨處機會犯案,惡性重大,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
兩度猥褻得逞時間及地點,分別是除夕在沙發、初一在車內!判決書指出,受害少女於民國111年1月31日(除夕)前往叔叔位於宜蘭縣的住處拜年。當晚7、8時許,男子趁客廳沙發僅剩兩人獨處時,不顧少女意願,強行撫摸其右側大腿,更變本加厲強抓住少女的手觸碰自己的下體,當場猥褻得逞。
沒想到隔日(大年初一)晚間,男子開車載少女前往宜蘭某火車站接其父親,兩人在車站外等待期間,男子再度色心大起,於自小客車內撫摸少女左側大腿。少女事後因身心受創,向父母哭訴,家長憤而報警提告。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雖坦承犯行,其辯護人則主張被告素行良好、無前科且已認罪,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但法官審理後駁回。
判決指出,被告與少女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本應負起保護照顧責任,卻為逞私慾利用少女年幼無知犯案;被告行為傷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且至今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客觀上並無可憫恕之處,不符減刑要件。
被告所犯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法院最終針對除夕夜的犯行判處3年4個月、初一車內的犯行判處3年2個月,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8個月。由於刑期超過2年,依法不得宣告緩刑,男子必須入獄,為其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