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逾20年並育有一雙兒女的人妻,2024年7月間經孩子告知,丈夫趁自己不在時,多次帶小三回家嘿咻,孩子躲樓梯間錄下「呻吟聲」並目擊白衣女匆忙離去,妻氣得10天後休夫,並向小三提告求償百萬,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小三行為破壞他人家庭情節重大,須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原告人妻主張,她與丈夫2003年聖誕節結婚,直到2024年父親節離婚前育有2子,原本家庭美滿,不料丈夫卻自2024年1月起,多次趁她不在家時,大膽帶公司同事的小三進門發生性行為,同年7月29日孩子在家中聽到樓下房間傳出陣陣異聲,隨即埋伏在樓梯間錄音錄影,錄到女子大喊「不要會痛」、「我要尿尿」等親密呻吟聲,並拍到女子完事後匆忙離開的面貌,而她則在房內發現遺留的內褲與保險套。
人妻氣憤指出,小三明明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卻還在LINE通訊軟體上與丈夫調情示愛,甚至「侵門踏戶」到家裡床上運動,這種公然挑釁、嚴重破壞她原先圓滿與幸福婚姻的行為,讓她深感羞辱,導致失眠、急性壓力反應,身心嚴重受創,依法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
面對人妻指控,被告小三全盤否認。她辯稱,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配偶權」的概念,不應賠償,即便有之,原告提出的LINE對話也只有提到她丈夫要帶「同事」回家,無法證明有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的具體行為;針對關鍵錄影證據,小三辯稱,人夫同事趁她不注意時,故意播放成人影片,因此錄到的女子呻吟聲是影片聲響,而非她本人。
此外,她也主張影片錄到男性腿部,其實就是人夫同事本人,證明他當時正在看片而非與她親熱,且現場留下的內褲也無法證明是她的,小三表示自己僅有高中肄業,目前名下無財產且月薪不高,痛批原告人妻求償百萬實在太高。
法院審理時,傳喚原告的兒子出庭作證。兒子證稱,當天父親說要帶同事回家,他在樓上聽到性行為聲音,下樓錄影時,還拍到一名穿著白衣、黑褲的女子匆忙走出房間的側臉,第1支影片總長度為1分19秒,錄到女性呻吟聲及「不要會痛」、「我要尿尿」等對話,另1支為2秒鐘,就是女子走出房間離開的過程。
法官勘驗影片後指出,影片中的男腿應是原告兒子蒐證時不慎自拍,並外遇人夫的,若人夫發現兒子在場,理應會阻止並質問「拍甚麼拍」,而非任由兒子繼續錄影;同時認為,一般同事拜訪不可能無故進入房間播放成人影片,且被告 小三見到同事的孩子不但沒打招呼,反而匆忙離開,顯然做賊心虛。
法官認定,被告小三於2024年7月29日確實與原告丈夫在原告住處發生性行為,此舉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參酌兩造資力、學經歷、被告侵害程度,以及原告因此事導致離婚的痛苦程度,裁定被告小三應給付原告4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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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帶小三「侵門踏戶」回家激戰兒錄下呻吟聲成鐵證…正宮獲賠40萬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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