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嫌長期下載、購買不法性影像案,高等法院二審今天宣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4年,並須接受義務勞役與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婦女救援基金會對此表示,法院僅以違反個資法論罪,無法呈現該案完整樣貌,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受的數位性暴力事實。
黃子佼昨聲明稱已與被害人和解,婦援會表示,並將行為歸因於「愚蠢的好奇心」,甚至強調下載多屬成人性影像且多發生於民國112年修法前。然而這些說法均是刻意迴避自身責任、試圖淡化犯罪成分,無助於理解數位性暴力的真實傷害。
婦援會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早在民國104年修法,已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即屬違法」,雖當時尚未入罪,但可處罰鍰並要求接受輔導教育。因此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就違法」,並非如其聲明所暗示,是112年後才因新法規定才被認定違法。
黃子佼聲稱「好奇心誤觸法律」,婦援會直指完全與事實不符。若僅是好奇,通常不會持續購入數千部、更不可能涉及至少30名被害人。這顯示並非偶然,而是為滿足性慾,甚至疑似形成習慣或成癮,恐需心理輔導或治療處置。
婦援會強調,不管影像中被害人是成年或未成年,只要是非法性影像,背後往往涉及偷拍、誘騙、脅迫、性暴力等情況,被害人因此承受巨大創傷。更殘酷的是,性影像在網路上被不斷轉傳、販售、下載,加深被害人終生心理負擔,「每一次下載都是再次傷害」。
婦援會說,法院以《個資法》犯罪取代性暴力觀點,使案件呈現出「只是資料處理問題」的錯誤理解,等同忽略被害人所面臨的數位性剝削。呼籲黃子佼不該再以任何理由為自己辯護,而應對所有被害人及社會公開認錯,並承諾不再購買或下載任何非法性影像。
婦援會也向政府提出改革訴求,包括應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才能從源頭遏止影像拍攝與販售。此外,也建議比照澳洲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境內外平台與網路業者負起法律責任,阻斷數位性暴力散布管道,為大眾建立更安全的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