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學田村長鄧萬華因仍具陸籍身分遭解職爭議;內政部昨表示,陸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我國身分證,但參選公職時就回到國籍法第20條規範,雙重國籍就是不能擔任公職。中正大學教授羅世宏卻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法律地位優先國籍法,鄧萬華並非外國籍,且只有中華民國護照,不構成國籍法20條規範的對象,內政部若宣稱大陸是外國,請先修憲。
政府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才能參政,內政部粉專作梗圖並貼文強調,擔任公職,當然對中華民國負有忠誠的義務。若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跟其他國家的國籍,就會有忠誠義務衝突的問題。因此,國籍法第 20 條明確規定,民選公職人員應於就任前完成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申請,並於就任後一年內提出完成放棄的證明文件。若未依限完成,主管機關依法必須啟動解職程序,地方政府也沒有自行解釋國籍法的空間。
羅世宏在臉書貼文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國籍法是一般法,依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地位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定,而非依「外國人相關規範」;因此,國籍法第20條不能凌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更不能違反後者關於「大陸非外國」的規範。
羅世宏說,國籍法第20條防的是「雙重國籍」,不是陸籍背景,鄧萬華的身分並非外國籍,只有中華民國護照無外國護照,也無大陸戶籍,更無外國公民權利及效忠義務,根本不構成國籍法第20條規範的對象。內政部若硬套,是違反立法目的。
羅世宏也說,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修改「國家範圍」的定義。若行政機關宣稱「大陸=外國」,那就是實質修改憲法,超越法規授權違法解釋;一張內政部FB小編曲解法律的梗圖,不能推翻憲法結構,若大陸是外國,就請內政部先修憲,行政機關無權把「非外國」解釋成「外國」。
羅世宏說,內政部粉專宣傳圖片「要當公職可以,當選後要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的論述,本身錯誤、錯置法源,刻意誤導社會以為陸配有「外國國籍」,這是典型的「偷換法律概念」與「錯置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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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堅持陸配村長須解職學者批錯置法源:宣稱大陸是外國請修憲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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