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案經上訴,期間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曾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虞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高院今天將行言詞辯論,並要求當事人「講重點」,指有罪無罪「5分鐘就應說服法官」。
檢方指控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從偵查到審判都認罪,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和高虹安則否認。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高虹安當時位居立法委員要職,卻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涉案情節為共犯中最重,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昱愷一審無罪,黃惠玟被判2年徒刑、緩刑5年;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王郁文2年、緩刑5年。
高院去年11月4日首度開庭時,高虹安聲稱「一生都不會忘記(去年)7月26日這一天」,對一審認定貪汙12萬元感到非常委屈。她主張助理對立院匯入的薪資未表示反對,「已達合意」,更主張沒有一毛進她的口袋,她未犯貪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高虹安聲請傳前助理林家興作證,受命法官郭豫珍提醒,詰問林家興只要確認他是在什麼時間、是不是立委助理,不用歷史鋪陳,直接就核心問題詰問。
郭豫珍在7月28日準備程序庭時強調「不是講愈久就會勝訴」,重點在於用簡潔有力的文字打動合議庭,定今日1個小時詰問證人、言詞辯論並終結。
除了本案外,高虹安的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她誣告。台北地院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有抄襲」卻提告,判10月徒刑;雙方上訴後,高院仍認為高虹安惡意誣告,還提供第一次修正版論文給檢察官當證據,衡酌她事後「減縮告訴範圍」,7月31日改判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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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高院預計今辯論終結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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