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王姓少年前年到台中大安區「大安濱海樂園」戲水,在衝浪及風箏衝浪區遭浪捲走溺斃,其父母對主管機關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等求償200多萬元;法院發現,現場雖有告示,但僅註明座標、經緯度,一般人「根本看不出邊界」,無適當的戲水範圍標示,判國賠218萬元,可上訴。
王姓少年2023年6月3日和朋友到大安區「大安濱海樂園」海水浴場戲水,王下午4點多溺水失蹤,直到5日清晨5點,遺體才在附近南園沙灘被發現。
王的父母指出,市府多次公開強調樂園為公告開放的水域遊憩海域,並聘有退役蛙人救生員進駐,平日2人、假日增至4人。然而事發當日,兒子並非在禁止戲水區內,而是進入樂園劃設的「衝浪及風箏衝浪區」,現場卻無清楚邊界標示,僅有零散竹竿與難以辨識的經緯度座標,導致遊客根本無法判斷安全範圍。家屬另批評救生員未盡巡邏、勸離與警戒職責,顯有過失。
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抗辯,指園區與官網均設有警告標示,少年未在指定的「沙灘戲水區」活動,屬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自行犯險。救生協會與救生員也主張,少年當時距離戒護區已逾500公尺,並非責任範圍。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雖有「戲水區」「衝浪區」及「禁止水域」的座標告示,但需透過儀器測量才可辨識,對一般民眾形同無效,管理明顯不足。法院依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計算,認為父母請求有理,判市府應賠償218萬3930元;至於救生協會及救生員,法院認定未有疏失,駁回其餘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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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樂園衝浪區邊界不明少年溺死獲國賠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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