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警分局楊姓員警處理家暴案途中,開啟警示燈,屏東市勝利東路與自由路交叉口紅燈逆向,與機車騎士46歲林女車禍,林女換人工髖關節,休養1年,林女提告國家賠償,要警局賠百萬元。屏東地院審結,車禍肇因,林女6成責任,警方4成責任,判屏東縣警局賠償林女74萬2382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員警2023年2月5日趕往支援一件家暴案件時,當天晚間8時45分時,經過勝利東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與機車騎士林女當時在勝利路與自由路口時,發生車禍,警車逆向但有一路閃紅燈警示。
判決指出,車禍發生後,機車騎士林女受傷,頭部鈍傷、右眉撕裂傷,右側髖關節壞死傷害等。楊姓員警在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警方楊男過失傷害罪拘役45天,緩刑兩年。
員警駕駛警車趕赴現場處理家暴案件,途中駕駛的警車開啟警示燈也有鳴警器。判決指出,機車騎士林女行經岔路口時得知警車執行勤務時的警號,沒有立即避讓,認定為肇事主因,楊男駕駛的警車行經行車管制號燈(紅燈)交叉路口,沒有減速注意岔路口綠燈的來車,以顧及其他車輛安全,認定是肇事次因。
判決指出,肇事責任部分,楊女有6成,警方有4成責任,因此判定林女對警察局提告求償74萬多元。
法院根據現場目擊者的論述認,有駕駛車輛停等在紅燈民眾旁,聽到車內用台語講「衝什麼,衝等語」,並在事故發生後,在用台語講「阿!死了、死了、死了,不知道在衝什麼!」發生車禍後,認定警車行駛在交叉路口時,雖有減速,但仍有相關的車速,仍具有相當的車速,造成車輛的危險。
機車騎士林女提告損害賠償金額199萬1638元,但因為林女要對事故發生負責6成責任,警方4成過失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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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趕赴處理案件路口逆向撞女騎士法院判女騎士獲國賠74萬元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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