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和曾女交往期間,把信用卡交給曾女持用。兩人分手後,蔡男指控曾女在交往期間,未經他授權在全聯盜刷他的信用卡1060元,求償10萬元。法官審理後指出,曾女刷卡後,蔡男可收到銀行通知,未要求止付形同授權,判曾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和曾姓女子2022年間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1年多後分手。蔡男提告主張,他和曾女交往期間,曾和曾女與她的姊妹,一同到禪寺祭拜3人的母親。
蔡男說,2023年6月21日他和曾女感情決裂,曾女在7月3日和姊妹到基隆1家全聯門市購物,擅自使用他的信用卡盜刷簽帳1060元。他向曾女追討這筆消費款項,竟遭曾女聲請跟騷保護令。
蔡男指出,他曾多次聲請調解沒有結果,因此提告請求曾女姊妹3人給付「消費款10倍賠償」,加上精神慰撫金合計10萬元。
曾女答辯,她和蔡男交往期間,蔡把信用卡交給她,用來簽帳支付雙方日常生活所需及曾父安養費用。她在簽帳後會向蔡男報備,蔡男也可經由發卡銀行發出的手機訊息,了解她的刷卡情況,並不是盜刷。
曾女的姊妹是同案被告,1人答辯當天開車載曾女到全聯,但她並沒有下車,參與曾女刷卡消費。另1人說,當天並未與曾女去全聯,沒有和曾女一起刷卡消費。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蔡男提出刷卡簽帳訊息、全聯門市消銷售資訊,以及刷卡當天曾女打卡IG頁面,只能說明曾女和1名姊妹到全聯消費,以及曾女持蔡男的信用卡簽帳,但不能進一步引證蔡男「不同意」曾女刷卡行為。
法官查出,蔡男曾報案指控曾女涉嫌盜刷他的信用卡,檢察官偵查後處分不起訴。蔡男在檢方偵查時說,與曾女交往後,她第1次拿他的信用卡簽帳消費,有經過他同意,後來信用卡就放在曾女那邊。2023年11月22日要她還卡,曾女才把信用卡留在派出所還給他。蔡男也說,曾女有些刷卡有告知,他剛開始也同意,後來有幾筆沒有經過他同意。
法官認為,相關事證可佐證信用卡是蔡男交付曾女,2023年11月22日返還。信用卡歷次簽帳,蔡男也都可經其手機接獲銀行發送的即時通知。
法官說,如果曾女用信用卡簽帳「未獲授權」,蔡男大可經由「刷卡通知」頁面,點選「通報這筆不是我刷的」,回傳訊息給發卡銀行,就可輕鬆止付避免受盜刷連累,但蔡男卻無作為,客觀上可證曾女持信用卡簽帳「獲授權」。
法官指出,消費款僅事涉一般金錢糾紛,民法無「懲罰性賠償」特別規定,單純財產上損害也無請求精神慰撫金根據,因此蔡男主張曾女和姊妹賠償消費款10倍賠償、精神慰撫金共10萬元,欠缺適法依據,加上蔡男不能舉證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因,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