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容積案,有人質疑中央見解有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回應,京華城公司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原址並非都市更新地區,市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因此遭監察院糾正,中央對於都市計畫法令適用立場迄今均未改變,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名目。
社運人士蘇偉碩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此案「完全是指鹿為馬」,內政部與監察院違反法律見解,僅針對單一個案進行政治獵殺,只因賴清德總統差點無法取得政權,卻陪葬台灣整個司法公正、都市計畫人員的尊嚴與專業。
國土署進一步指出,監察院在99年調查及糾正報告中,已明確指出台北市政府準用都市更新規定的問題。雖然細部計畫得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但應符合公平正義,避免爭議。
對於外界指稱台北市前任市長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審議的自擬細部計畫案共36案,國土署表示,該權責歸屬地方政府,國土署尊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權責,如涉及不法,將全力配合偵查,以釐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