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只要駕駛人酒駕、毒駕、拒絕酒測,不管是否為車主,酒駕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照樣要罰。但被處罰的車主往往喊冤,有的是借車給他人,也的是被孩子開走,卻因他人酒駕,卻平白被連坐扣牌。
但日前一名吳姓男子名下小客車被兒子開出門,因酒駕遭警方查獲並吊扣車牌,車主不服提行政訴訟,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酒駕駕駛與車主為同一人」才適用扣牌規定,最終判決車主勝訴,卻讓裁罰機關面臨要不要扣牌的難題,為此,近期各裁罰單位紛紛去文詢問交通部處理方式。
交通部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2019年修正時,依立委提案,不管酒駕的駕駛人是否為汽車所有人,都可以扣牌沒入車輛,當時修法時,立委並無要求駕駛人一定要是車主。
但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判決,認為應區分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依照行政訴訟法,最高法院見解有拘束下級法院見解的權利,因此未來遇到類似違規案件訴訟,就會依照最高法院新的見解處理。
交通部坦言,因立法通過的條文,法院不認同,交通部尊重法院見解,既然有此問題,一旦扣牌可能會面臨行政訴訟,且明知可能敗訴下,也可能衍生國賠等問題,因此現行將先不扣牌,並會審慎依照相關法院見解檢討修正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