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名20多歲妙齡女子洗澡時聽見窗戶有聲響,回頭一看驚見陌生男子半張臉在窺視,她嚇得身心受創就醫;經警方調查,在監視器期限內查出陳姓男子總共偷窺3次,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她無法接受,質疑偷窺洗澡只罰1千?女性安全該有什麼保障?
被害妙齡女子昨天在threads發文指出,本月3日晚上11時50分左右,她在金華路二段的住家洗澡,浴室窗戶後方是空地停車場;她洗澡中聽到後方有聲響,一開始並未放在心上,直到後來出現更大的聲音,回頭發現窗戶竟被完全打開。
女子指出,接著下一秒,就看到半張陌生男性的臉出現在窗外;她嚇得大叫,馬上關起窗戶,當下非常惶恐與害怕,整個人都在發抖,在浴室來回踱步不知道該怎麼辦時。經跟家人討論,才驚覺之前家人曾在窗外看到一雙手,對方可能不是第一次犯案。
他們在隔天凌晨報警,同時弟弟則去幫忙買消夜,卻在停車場發現一個可疑男子徘徊,他想將人攔下,但對方後來看到警察出現就趕緊逃跑;經調閱監視器,可疑男子就是偷窺者,代表此人被發現後,竟還在停車場牌還一個小時。
女子表示,之後她沒有一天睡得好,每天睡不超過4小時,讓男朋友十分擔心;她現在只要聽到一點聲響就會害怕地跑去檢查門是否鎖好,每次洗澡都會神經兮兮地盯著窗戶,每次出門都很緊張是否會因報警行為遭到報復,跟陌生男性對上眼就感到害怕。
女子之後自行調閱監視器,仔細過濾2月22日到3月5日的所有畫面,發現此人在2月24日晚上也有偷窺;接連的狀況讓她在本月6日前往看身心科,醫生說是很典型創傷後的應激反應,直到前天她接到警察電話,對方表示已經查出偷窺者是30歲陳姓男子。
警察告知被害女子,經調閱監視器,查出陳姓男子共有三次偷窺行為,陳聲稱是喝醉酒才會亂看,很不好意思,他也不記得是看到男生還是女生;警方調查後,已經將他裁罰3千元罰鍰。女子質疑,不可能三次都是喝醉吧?警察回覆,這部分無法查證。
女子指出,警察告知因為對方沒有使用工具,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來裁罰,告刑法不成立;女子知道,台灣法律就是這樣,但為什麼偷窺人家洗澡,只需要付出1千元代價?
她質疑,未禮讓行人罰6千,偷窺只罰1千,女性的安全,該有什麼保障?現在抓到三次,沒抓到的呢?她請警察能否調查陳姓男子手機是否有偷拍,警察回覆因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有偷拍,監視器沒有拍到,只有調到陳爬窗偷看的畫面。
她無奈表示,由於監視器能保存的畫面有期限,對方2月22日之前的犯行已經無法調閱,到最後,她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被偷看幾次,有沒有被偷拍。
律師黃睦涵指出,依據刑法315-1條第1項「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目前法律規定上確實是如此。
黃睦涵表示,這裡指的工具,通常也是指科技設備如手機、眼鏡、手錶等有攝錄功能的儀器,如果是用磚塊、石頭、梯子等爬上去,用普通眼鏡窺視,也不構成以工具或設備窺視;建議被害人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黃睦涵表示,偷窺絕對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走一般民事訴訟雖然要繳納裁判費,沒有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的便利,但本案有三次偷窺、依社維法裁罰三次的事實;只要勝訴,裁判費也是對方繳納,同時也可以提告來嚇阻對方繼續從事偷窺犯行。
女子PO文獲得8000多人按讚,200多名網友關心提供建議,網友表示「台灣法律真的很爛,看能不能裝鐵窗」、「這樣根本就沒喝醉,真的不要騙肖,還可以去三次,就是有得逞」、「有些人會故意裝窮不賠,但你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讓他難受:讓法院發支付命令,增加法律壓力、申請信用聯徵記錄,讓他貸款、辦信用卡時受到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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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齡女洗澡被偷窺3次...只罰3千她:女性安全有何保障?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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