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大學林姓男大生於前年8月30日、31日中午全裸在學生宿舍、系辦公室及校園內各處停留、閒逛,學生發現後通報校安人員巡查後找到他,並報警處理。他當場認錯且為身心障礙生,正參與企業雇用人員甄試,法官認他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40日,網開一面給予緩刑機會。
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與校安人員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等在佐證,檢方認自白與事實相符,認他涉妨害風化案,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台南地院認為,林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校園內,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猥褻行為,先後於前年8月30日12時許、同年月31日下午1時50分許,同在校園內實行猥褻作為。法官認他基於公然猥褻同一犯意而於相同地點、密切接近時間所為,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台南地院審酌,林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刺激私慾,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校園內,公然赤裸全身而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觀念,並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也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不適。
台南地院也指出,林無犯罪前科,因未能自我克制,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承犯行認錯,考量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現正準備參加企業雇用人員甄試,信經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官也提醒,倘林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原因,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刑的後果,「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機會」。